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精选三篇

更新时间:2024-03-27 来源:办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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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是指人类在符号活动梳理的过程和结果。具体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心理的表现形式叫做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心理特性,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精选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篇1

  近年来的研究资料表明,自杀已成为中国人群第5位死亡原因,高校学生自杀率与一般青年自杀率的统计分析显示,大学生高于一般青年;据相关研究显示,重点大学高于一般大学,研究生高于本科生;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自杀原因已经占据15~30岁年轻人死亡原因的首位。大学生自杀死亡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心理危机的产生、发展和激化经历着复杂而微妙的心理过程,几乎每个成长中的个体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心理危机,没有人可以和危机绝缘,任何心理素质健全、受过良好心理训练的人都不可能终身免于危机的困扰。危机带给我们的,大多数时候只是暂时的不适,也就是说心理危机并非必然导致极端行为。许多大学生通过自我调节和专业帮助,顺利地度过危机获得成长,而有的人却在危机中陷入困境甚至绝境,走上不归路。

  一、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特点

  大学生心理危机是大学生个体面临或认为自己面临某种重大生活事件,不能或认为自己不能解决、处理和控制时产生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发展性。处于发展转变中的人极易受应激事件的影响。我国大学生在其发展时期主要的发展任务是:完成学业;适应新的人际关系,提高人际交往能力;逐渐独立于父母;完善性别角色;对身体发育和性成熟的适应;正确处理两性关系;树立作为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和完善自己的社会角色和任务;为选择职业做准备;成就感的获得和自我实现。这些课题要求大学生去适应和发展新的社会角色而对原来的角色进行修正,这种改变会导致角色压力,是慢性应激的主要来源。

  2.交互性。大学生心理危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经济状况、学业期望、情感归属、人际关系等交织在一起,当遇到特定的生活事件时,这些交互因素便浮出水面,引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3.易发性。大学生心理发展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度阶段,大学生的社会发展又滞后于心理发展,因此大学生的心理呈现出了积极与消极并存、自负与自卑并存的矛盾与冲突期。任何一个小小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干预和化解,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心理危机甚至导致悲剧性后果。

  4.潜在性。大学生心理危机与成长的每一个方面、每一点成长相伴生。如果没有“危机”,即使年龄与日俱增,心理发展并不会与时俱进,正因为潜在的危机,促进个体积极关注自我,获得成长的力量。

  二、有效预防大学生心理危机发生的途径

  1.实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由“医学模式”向“教育模式”的转变

  学生们的心理健康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项对中国12.6万大学生的调查显示,20.3%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郁闷”、“烦死了”等词汇正成为大学生们的口头禅。专家指出,这些词汇其实是一种笼统的心理亚健康情况的反映。

  学生的心理问题许多都是可以通过自我调节的方法获得缓解,比如找亲人朋友倾诉、旅游、听音乐、运动、写日记等,这些方法通过我们的宣传是可以掌握的,而且大学生认识水平相对较高,学习能力和领悟能力使他们通过自学就可以理解和运用。

  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是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失败后的补救措施,它运用标准或非标准的方法和手段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实施干预和治疗。从其性质来看,心理咨询在学校不可缺少,但决不应看成唯一的方法。为此,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从最初的“医学模式”转变为“教育模式”,使受益的主体从少部分学生扩大为全体学生,这才符合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宗旨。

  2.动态管理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首先在新生入学时组织新生参加UPI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试,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通过测试了解学生的人格状况,筛查和约谈心理异常学生及高危人群,对这类学生做出及时评估、诊断和预警,建立干预对象档案库,定期追踪观察,及时发现,及时指导,及早干预,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每年四五月份是学生精神病及自杀等行为高发时期,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下,组织各系部对班级特殊学生进行全校性的排查,了解学生心理危机动因,主动实施心理帮困,做好预防工作,减少学生心理危机发生率。

  (2)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首先要培训相关老师和学生。一般来讲,危机和危机干预的基本知识包括六方面:什么是心理危机;心理危机的成因和表现;心理危机的产生不是病态表现;大学生中常见的心理危机;心理危机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得到预防和治疗的;预防和干预需要师生的配合。

  教师(包括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和班级心理保健员是危机干预的重要的力量。特别是在提供预警信息、急性危机的临时救助以及自杀预防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培训这些力量,使其具有危机预防知识,能识别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并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中心提供信息。

  其次确定学生心理问题定期报告制度。根据资料显示,学生的危机发生一般都有预兆。其身边的同学是这些预兆的第一感知者。所以在班级设立心理辅导员,在宿舍设立心理负责人,将大学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环节提前是十分明智和必要的。培训后的这两类对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识别和发现心理异常同学和有心理危机的同学,要求他们逐月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给系部专职老师,各系部再将本系情况反映给有关领导和学院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综合信息后,快速作出反应,采取恰当措施,早发现就能早干预。

  3.建立危机预防体系

  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机制。为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高校除了建立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外主要是要加强系部辅导队伍的建设和学生心理保健员队伍。成立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重在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组建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主要是负责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而加强系部的兼职心理健康辅导队伍建设,则是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到基层,心理保健员队伍建设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最能帮助我们掌握危机学生的情况,及时反映给学校。

  4.加强教育,增强个体心理危机的抵抗力,在经历危机中实现自我成长

  每个人心中都有两种力量:成长的欲望与退缩的冲动。大学阶段的学生面临着以下这样一些危机:学业危机、自我认同危机、目标受挫引发的危机、消极暗示导致的心理危机、情感引发的心理危机和由“自我”认知产生的危机。对于这些危机,学生能正确面对、有正确的觉知、有合理的情绪、有坚忍不拔的毅力,那么他们就能度过危机,并获得不同程度的成长。但许多学生在入校前生活单一,面对突然出现的危机和冲突往往束手无策,十分烦躁,无法很快适应大学这个小社会。

  总之,开展预防教育就要在在学生中进一步加强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和危机应对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关爱生命,善待人生。如果学生人人掌握一定的心理知识,就可以自救;如果大家彼此关注、相互关爱,就能互救,这样大学生就能远离心理问题、和谐地生活,乐观地面对生活中各种挫折,提高生活质量。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意见》,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四川联合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人予以心理关怀和短程帮助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危机,并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或消失,恢复其心理功能,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和提高自助能力。其目的一是避免自伤和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当事人心理平衡的动力。 

第二章  工作网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四川联合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朱爱憎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各院系、保卫处、校团委、校医院、后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校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有关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对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宿管人员、寝室心理联络员(各班室长)等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警觉,掌握基本的危机处理知识和技能;对院系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给予指导和督导;对在心理普查中筛选出的有严重心理障碍和自杀倾向的学生进行跟踪随访,给予密切关注;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在危机事件突发时,配合领导小组对当事人及时实施救助;对危机的当事人进行后期干预。

第五条  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院系全体党政干部应积极协助院系学生处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好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有关管理和教育工作是院系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可以在学生会中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部,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和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等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的作用,学生组织中的学生骨干既要当好心理健康的观察员,及时反馈同学的心理问题,特别是心理危机状况,发挥好院系联系学生的桥梁作用;又要组织同学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氛围并努力促进每个同学的自我成长。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加强心理危机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的职责是在学生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护,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配合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及时勘察;负责对心理问题学生的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医院有责任对危机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干预和上报;加强校医院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培训。

第九条  后勤处的宿管人员对发生在宿舍区域的学生意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做好危机事件发生、处理过程中有关学生生活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要负责处理涉及到有心理问题学生的课程、考试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十一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心理危机者一般是指在重大生活事件的影响下,情绪剧烈波动、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危机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下列遭受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亲人亡故、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的疾病、肝炎、肺结核等及费用高又难于治愈的疾病等;

(3)情感受挫:如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

(4)遭遇性危机:如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5)受辱、受惊吓:如当众被羞辱、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遭受意外惊吓或恐吓;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如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

3、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又交不起学费生活困难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或靠社会支助的学生等。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7、有既往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上述每个方面都代表一个危险因素,当它们在一个人身上同时起作用时,则危险性更大,要特别关注上述各种特征并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必须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以及《江西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赣教社政字〔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为基础,及早预防,及时疏导,科学干预,快速有效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降低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恶性事件和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井冈山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团委、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医务所、各学院(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提出危机事件处理意见和方案,对处于危机状态的大学生给予专业性的辅导和支持,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转介、转诊。

  第四条 各学院(部)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辅导员负责所管理班级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班主任、其他教师应积极协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充分发挥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保证“学校—学院(部)—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

  第六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大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激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应对。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健康测试筛查出来的处于心理健康边缘状态的学生;

   2.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学生,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

   4.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

   5.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

   6.认为前途渺茫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

   8.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

  9.重大危机知情人员。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微博、微信、信件、日记、图画或言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2.在心理普查或心理排查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3.有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

  第九条 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组织新生开展心理测试和建档工作,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在大学生中加强热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动机与方法、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帮助大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适时开展专题活动;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要坚持开展心理咨询,开通心理咨询预约电话,热情接待每位到访大学生,努力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在大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应针对大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心理问题开展专题活动, 通过举办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讲座、心理游戏和心理素质拓展等活动,在大学生中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大学生的心理异常状态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班级、学院(部)、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班级心理保健员、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学院(部)。学院(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大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异常情况的学生,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心理咨询教师的指导下辅助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3.三级预警:学校。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大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给学院(部)开展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性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各学院(部)、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大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转介、转诊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将全校已经发现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报告制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和评估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名单、学院(部)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部),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建立学生班级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每个学生班级设立一名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心理保健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心理动态报告表》上交学院(部)学生科。学院(部)委派专人负责梳理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大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心理咨询或其它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向学院(部)、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向学院(部)报告,各学院(部)要迅速了解具体情况和采取相应措施,学院(部)应将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情况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并征询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建议其在家长或辅导员的陪同下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和治疗。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保卫处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尽力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坚持正常学习者,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班主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班级心理保健员、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不会危及自己与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疗者,学院(部)可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家长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或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送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向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参与,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大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部)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按医嘱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转介、转诊系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建立与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联络机制,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转诊、转介。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救助系统。当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部)领导。学院(部)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并告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医务所、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部)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汇报,有必要的需及时拨打“110”。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大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提供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学院(部)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保健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应。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根据各学院(部)提供的情况,对其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追究。

  1.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辅导员对大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大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在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大学生自杀或伤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部)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进行整理,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和事件报告提供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备案。大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学院(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保健员实行定期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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