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措施(合集4篇)

更新时间:2023-09-01 来源: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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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措施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为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措施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09〕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09〕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01〕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04]14号)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措施3

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探索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近日,襄阳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结合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决策形式,细化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用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细化决策内容,明确决策形式。《实施细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细分为4大类28项,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本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或推荐等列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现了企业集体决策内容的具体化。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对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表决的方式。

二、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决策要求。《实施细则》在总结市属国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酝酿决策阶段、集体决策阶段、执行决策阶段。酝酿决策阶段必须完成四个步骤:一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或职能部门围绕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一把手”严格筛选后确定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在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四是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要分别征求企业党组织、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在集体决策阶段,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讨论时先由其他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态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在执行决策阶段,首先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然后由决策落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企业党组织也要发动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监督检查方式:一是组织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行为是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二是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赋予企业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职能。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民主监督。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分别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措施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

第二十一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easeways.cn/guizhangzhidu/33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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