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来源:条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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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汇编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年3月3日起施行。20***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3

  1总则

  1.1根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身体健康。

  2.2.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民主推荐

  3.1.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5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

  三、公示制度

  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

  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

  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

  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选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6、公示后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组工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一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

  1、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干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2、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时间自任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人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汇报。

  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用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行文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用前相应职级安排工作。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一岗级的待遇。

  五、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干部离开现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干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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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6:26:2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锦集三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锦集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04-27 16:25:57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心得三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心得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4-04-27 16:25:51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锦集四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锦集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04-27 16:25:4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锦集3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锦集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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