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合集3篇)

更新时间:2024-03-24 来源:办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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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汉语中常会用到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合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县政务大厅的行政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县政务大厅,不得异地使用,且凡在县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应使用行政公章,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此类审批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县政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印章。

第六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经窗口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审批事项须经本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提请有关会议议定的由县政务大厅窗口受理交本部门按照程序推进,县政务大厅窗口直接审批办理的事项。确定并签署意见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县政务大厅的各行政机关窗口首席代表行使。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县×局(办)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政务服务中心确认。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的印章管理,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印章是指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董事会章和部门章。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及各类结算专用章等)的管理办法由集团财务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其董事会讨论通过后适用。

第四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对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督察考核等常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管理员

第五条  印章管理员是履行印章管理职责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印章管理员。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实行“AB角”制度,即在印章管理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较长时间时,由备选人员担任临时印章管理员,行使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印章管理员平时应对临时印章管理员做好印章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印章管理员对临时印章管理员的印章管理及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及临时印章管理员由各项目公司选报,项目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写《印章管理员选报审批表》(附后)后逐级上报,由集团董事长核准。项目公司不得自行任命或撤换印章管理员。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及临时印章管理员须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责任状明确其职责,印章管理员上岗前应学习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接受董办开展的岗前培训。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做出书面承诺,对其在担任印章管理员期间未记录于《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用印,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离任和接任的印章管理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封面上签名交接,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十条  印章刻制、启用的程序为:

1、严格按照《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写明印章刻制的原因、使用范围、样式、尺寸等内容后逐级报批;

2、董办将经逐级审批的《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3、相关部门刻制印章并填写《印章管理档案表》(附后)报董办备案。其中公章、合同章、部门章由行政部门刻制、备案;董事会章由董办刻制、备案;

4、4 须经校                           向董办申领《印章使用登记簿》(另发),印章启用。《印章使用登记簿》由集团统一制作下发,不得使用其他文本代替,其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使用完毕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应上交董办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的,集团将严格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1、未按照国家及公安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刻制印章的;

2、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的;

3、伪造印章的。

第十二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由于印章样式改变,印章久用致使字迹不清等原因停用印章时,应办理缴销手续,其程序为:

1、及时填写《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附后)并逐级报批;

2、董办将经逐级审批的《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3、印章缴回董办封存或销毁,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共同销毁。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废弃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章、合同章、部门章由印章管理员保管;董事会章由集团董事长指定专人在集团总部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的用印批准人和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公章、合同章与财务印章的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应注意印章的日常保养及清洁,延长印章的使用寿命,保持印迹清晰。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离开或不用时必须将印章收存锁好,有条件的应存放于保险柜中,以防丢失,若丢失应立即向董办报告。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用印必须登记,除《印章使用登记簿》之外,根据用印文件的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用印审批表》、《合同会签审批表》、发文稿纸等作为用印依据,在此情况下印章管理员用印后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案,但批准人不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  合同用印与其他类别用印应分别登记,同一公司可登记在一本《印章使用登记簿》上,以标签注明合同类、普通类、内部使用类等不同类别。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应当按照批准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对两页以上的文件原则上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须由借章人员填写《印章外借申请表》(附后),经董办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一般情况下印章管理员应作为监管人与借章人员一并办理印章外借期间的用印事项,印章由监管人保管,用印时监管人与借章人员应同时在场。借章人员与监管人对印章外借期间的用印风险承担一切责任。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督促借章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对下列用印申请,应当拒绝或暂缓办理:

1、未经批准人签字核准的;

2、批准人越权审批的;

3、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的;

4、规章制度未作出规定的。

对于上述情况的用印申请,印章管理员应立即向董办报告。

第六章  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红头文件用印按照集团《文书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项目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分管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作为用印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用印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合同会签审批表》作为用印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用印,审批程序与合同用印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行政文书用印,经法律顾问审核后逐级报批,由董办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  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商事务用印,按照集团《工商事务办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以集团董事长签发的《企业内部工作底稿》及签署的工商登记材料作为用印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用印,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逐级报批,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但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文件由集团董事长核准:

1、涉及对外承诺的;

2、可能导致集团、项目公司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

3、对项目运营带来较大影响的;

4、项目公司总经理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对外出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用印,经法律顾问审核后逐级报批,由董办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八条  办理银行开、销户、变更手续需用印的,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集团董事长批准的《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表》作为用印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出具财务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需用印的,逐级报批至集团财务总监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纳税申报材料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即可)。

第三十条  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审价等文件用印,按照集团《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分管领导核准。

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表单、工程资料的用印,按照集团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分管领导核准。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事工作(包括录用、退工、养老金、公积金申报等)需用印的,集团人事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涉及用印批准人自身的人事相关事务用印须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不得自行批准用印。涉及董事会任免的人员由董事会核准,涉及集团统一任免的人员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

第三十二条  外出联系工作需开具集团或项目公司证明、介绍信的用印,由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批,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用印,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逐级报批,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私开具有关证明用印,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逐级报批,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用印批准人需因私开具有关证明的应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不得自行批准用印。

第三十五条  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的用印,由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批,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核准,项目公司经办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空白纸张、证明、表格上用印,不得在内容残缺可能引发事端的文件上用印。不得开具空白证明或介绍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章仅限处理股东会、董事会事务使用,由集团董事长核准用印。

第三十八条  部门章严格限于在集团内部的工作联系或对外办理一般事务性工作,绝对不可用于对外签订具有经济内容的任何形式的委托书、意向书、合同或其他任何具有行政效力、法律后果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日常工作中应尽量减少印章的使用频率,可以签名确认的文件应避免使用印章。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总经办及项目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如实填写《印章管理档案表》(附后),记录本单位各类印章的刻制、使用、缴销等情况,并及时报董办备案。

董办应建立集团及项目公司印章管理员管理档案,记载印章管理员选报、奖惩、离任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薄》及其他用印依据(《用印审批表》、《合同会签审批表》、发文稿纸等),以备核查。

印章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前应将上个月的《用印审批表》、《合同会签审批表》、发文稿纸等其他用印依据分类装订。

《印章使用登记簿》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使用完毕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应上交董办统一存档。

第四十二条  用印文件按照集团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存档,印章管理员应记录用印文件的存档情况,以便查询。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用印批准人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操作执行,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罚相当3个月考核工资或一个月工资以上金额的经济处罚或记大过以上直至辞退的处分,并承担因过失或过错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印章管理员对不符合用印条件仍违规操作或明知他人违规用印,而未加以有效制止的,或对用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未尽职审查而草率用印的,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应接受上述处分、处罚;造成单集团或项目公司损失的,由印章管理员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印章管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董办。董办每年对各单位印章管理情况开展1-2次检查评比,集团对获评年度印章管理先进单位和印章管理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  各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纳入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体系,印章管理工作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得参评当年度集团的任何荣誉奖项,并对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九章  其他印章

第四十六条  各类业务章(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如工程业务联系章)的刻制、缴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执行,其使用规则由董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作为该印章管理和使用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各类事务章(无法律效力,如各类骑缝章、合同定稿文本章、复印、借阅章等)的刻制、缴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执行,由使用部门根据其用途自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集团或项目公司领导签名章的刻制、缴销由当事人自行审批并确定保管人员,同时报董办备案,使用签名章必须经领导本人书面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电子印章分类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参照实体印章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阜阳市公安局是本市电子印章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开展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阜阳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五条电子印章系统

阜阳市公安局统一建立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项目资金由市财政负担。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签章记录、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和阜阳市公安局公章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按照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标准与其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第六条制作主体

电子印章制作参照实体印章,应当由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名录。

第七条电子印章申请

需要电子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单位申请制发。

申请制发电子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体印章后申请制发。通过“一窗开办平台”推送免费刻制公章数据的新开办企业,由承办刻制公章企业核验申请人身份后制发;其他单位或者机构提供以下材料,自行选择刻制公章企业申请制发: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其中有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四)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公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申请制发电子职务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机构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申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其他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申请制发电子私章的,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规格式样

电子印章规格、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应当选择使用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密钥服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通过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能力评估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选择具备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电子印章产品,并进行公开。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体印章的印模一致,电子公章印模信息应当从阜阳市公安局公章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文字内容,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九条存储介质

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当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条制作规定

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子印章存储介质应当遵循相关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二)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应当在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实时通过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全项向公安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时备案的,应当在制发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

(四)电子印章应当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制作;

(五)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六)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七)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和电子印章档案材料应当永久保留,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九)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制作数量

单位或者机构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制作多枚。

第十二条禁止私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

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平台中的制发、应用和管理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政务服务事项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使用审批

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应当与实体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体印章的加盖规定或者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方式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各级党政机关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向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开放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向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签章、验签等基本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确保用章安全。

电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修改。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换领

出现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体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申请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在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单位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或者机构撤并或注销;

(二)实体印章不再使用;

(三)电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五)电子印章被盗或者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

电子公章的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电子职务章的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二)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电子私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归档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信息保密要求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要求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二条系统安全要求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取得《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产品,使用合规的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关于电子印章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等规定

阜阳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涉密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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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草案【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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