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起诉状【汇编三篇】

更新时间:2023-11-16 来源:起诉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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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起诉状篇1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篇2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 “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篇3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马***,主任。

被上诉人***县***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王***,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戴***,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刘***,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被上诉人马***,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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