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汇编六篇】

更新时间:2023-11-11 来源:起诉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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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汇编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

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起诉状范本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

原告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

原告二:温州市***x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电话:

被告一: x,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货运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车辆与浙c1***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第二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

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11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1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第四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

原告:***x,男,******年x月出生,x族,***人,

法定代理人:***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市***区***x.联系电话:***x.

被告:***x,男,******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区***镇***x 联系电话: ************x、************x

被告:***x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市***区***x 联系电话:******x

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住址:***x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x的货车沿***x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年x月***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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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篇

原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

原告二:***x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地址:XX,电话:

被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被告二:XX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XX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合同履行 。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车辆与浙C1***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元(见穗华价估(新)),而实际维修总价为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第六篇: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电话:5819***-***,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元(拖车费***元+修理费***-***x元)。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驾驶京N00***-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驾驶的京J07***-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11010872***-***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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