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答辩状]关于仲裁答辩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1-06-29 来源:答辩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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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对仲裁答辩书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对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仲裁答辩状范本,欢迎参考。

  1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zz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zz

  电话:025-

  邮编:xx

  因zz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08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

  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

  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

  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09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09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09年(2009.1.1-2009.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08、2009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

  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8、2009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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