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范文(精选14篇)

更新时间:2023-11-29 来源:答辩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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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范文(精选1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

答辩人:佘***,男,汉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x%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x民一初字第***x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

******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2

答辩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生,住新沂市欧亚花园。

答辩人就朱某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我和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我殴打原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而是原告对夫妻感情不忠贞,有外遇,我多次规劝原告,但是原告却不思悔改,我们因此发生争吵。10月份,原告和我争吵后离家出走,致使我们分居至今。

二、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如原告诉状中所说,我和原告底恋爱结婚,3月生一女孩。06年下半年,我才和原告同居,按照正常医学常识,孩子不可能是原告和我所生的孩子。并且原告生完孩子后,经常带孩子离家出走,在外面和别的男人租房子住。原告还多次声称孩子的父亲并非是我。因此,我认为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我要求原告支付五年来我抚养孩子支付的费用。

婚后,原告就一直没有工作,尤其是孩子出生后。这五年来都是我赚钱养家,并没有像原告诉状中所说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既然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要求原告支付我抚养孩子支出的相关费用3万元。

四、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生下孩子。特别如原告诉状中所说,原告自月份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和我分居至今。据我所知,在这期间原告一直带着孩子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这严重伤害了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创伤,我要求原告赔偿因其不忠行为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 10月25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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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优秀律师事务所

郯城县婚姻家庭(离婚)纠纷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 抚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3

答辩人:李某某,男,1***x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6月19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4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2】

答辩人:罗***,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省***县人,家住***省***县***乡***村***组,身份证编号:51152***60x00661,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省市***市人,务农,住***省***市***乡***庄65号。

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收到***省***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

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的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的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

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省***县***乡***村***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省***县***乡***村***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此致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5

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一、双方于XXXX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处,互相鼓励,共同进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业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后于XXX年XX月生育一女(XXX),XXX年X月又生一子(XXX),夫妻恩爱,并遵守国家法规,两人通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被告人XXX到当地计生办做男扎手术,而XXX愿意承担家中一切事务。

二、事后原告XXX不念夫妻感情和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而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背着家人和子女多次离家出,走上了不轨之道,因此被告XXX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长期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与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XXX诉讼请求依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离婚,而被告XXX不同意,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并育有一子一女,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与承担夫妻商议之责,因此答辩人XXX不同意离婚而决不签字。

四、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沾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XXX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伤害,以上的事都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让当地的乡亲父老及村组领导作证,并要求原告XXX付给被告XXX人身荣誉费,费用面议。

五、双方膝下有一儿一女,而原告XXX不顾母子感情执意要离婚,此时此刻的XXX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养育成人,走进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才,而原告XXX无权继续抚养,并要求付给被告XXX抚养费至18周岁,费用面议。

六、虽原告做出了种种有悖常理之事,但为了子女,被告XXX依然请求依法主持公道,让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创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园。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6

答辩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XX 市 XX 路 X 号 X 单元 XX 室。

答辩人因 XXX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 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7

答辩人: XXX ,女,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XX 路 XX 新村 XX 幢 XX 室

答辩人就 XX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XX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XX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XX 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 XX 抚养

我与 XX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XX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XX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XX 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XX平米,市场价值 XX 万元,房屋归所有, XX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XX 万元。

2 、XX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XX 元,那么,应有 XX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XX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XX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8

答辩人:***,男,******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幢***单元x室。电话:*********x

被答辩人:***,女,******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

小区幢***单元x室。电话:*********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并非经人介绍。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与答辩人答辩人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相处不融洽,实属为离婚找借口和托辞。双方系***地人,一同来北京打拼,共同经营***店。共同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努力工作,双方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双方互敬互让,互相体贴,互相关爱,一直相处和睦。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存在分居情况;

被答辩人爱孩子,爱家庭,即使夫妻有吵架的小插曲,常常是不过隔夜,双方便和好如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北京只有一住处,且双方都不存在背叛家庭、出轨行为,所以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分居的事实。

近期可能是因为被答辩人卖服装,生意忙碌、心情不佳,而答辩人由于自身工作忙,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对自己关心不够,误认为答辩人已经不爱被答辩人,从而提起了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9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张______,男,______岁,满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李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____________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0

答辩人:王宏,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被答辩人:李婧,女,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第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围绕着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答辩。

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我认为,结婚证是虚假的,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结婚证》登记时间是 1985年9月21日,此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6岁,尚未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请问,原告当时在尚未成年,如何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结婚证》所盖公章的政府当时尚未成立。

经核实,1984年XX县XX人民公社更名设立为XX县XX区公所,1987年XX县大衙区公所更名设立为XX县XX镇人民政府,12月XX县XX镇与XX镇合并为现在的XX县XX镇(被告提交证据4)。

再问原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1985年尚未成立,为何《结婚证》盖上了一个尚未成立的政府公章?

第三,《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双方各自照片拼凑而成的。

众所周知,民政局公示栏要求《结婚证》上贴得照片必须是双人合照。

现行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贴的原告与被告照片不是合照,而是单独个人照拼贴而成,这明显不符合《结婚证》必须是合照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并且,原告提交《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当时实际年龄严重不符。

三问原告,如果你与被告真的存在夫妻关系,为何连双方合照都没有?

第四,《结婚证》中原告居然与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与原告的实际出生日期严重不符。

《结婚证》中明确写明:被告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也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即《结婚证》中的原被告双方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但是,根据被告身份证显示,被告是1963年8月26日出生;根据李婧身份证及户口簿显示,李婧实际出生日期为1969年6月15日。

显然,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双方出生日期存在重大虚假情形。

四问原告,为何《结婚证》上原告的出生日期与原告的实际日期不符,而且还如此巧合地与被告的出生日期相同?

第五,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原告与被告任何的婚姻登记资料。

针对《结婚证》的问题,到XX县民政局、XX县档案馆、XX县XX镇人民政府查询,经核实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并没有任何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存在多处重大不符事实的情形,显然不是真实的《结婚证》。

正如有些媒体朋友所说,堪称“史上最假的结婚证”,造假手法如此拙劣,让人捧腹大笑。

我相信,合议庭不会被如此虚假的《结婚证》所蒙骗。

我在此恳请原告和合议庭注意:

原被告双方早在就已经分居,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取得被告几乎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各自过上自己的生活。

如今原告贪得无厌,为了进一步瓜分被告的财产,便以虚假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被告郑重声明:保留追究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存在教唆、帮助原告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被告也恳请合议庭对此作出司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主要有四点理由:

第一,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至今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法定形式,也是一种把不确定的身份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夫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才能成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如果男女双方一直都不办理婚姻登记,说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一直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可见双方一直都是同居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恰恰说明原告本身也认为双方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达到瓜分被告财产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又多此一举,提交了虚假的《结婚证》呢?况且,原告请了代理律师,应当知道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

第三,原告明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意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结婚证》,公然藐视法庭,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务中,原告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贵院应当对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这一行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四,即使双方曾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结束了这一法律关系。

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简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简称调解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简称判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才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的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也不实际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法直接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事实,作出裁判。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被告按照20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履行,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原告也与其他男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和实际行动解除了。

最后,我恳请贵院注意:

原告一方面主张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原告是在向法院承认其重婚。

我相信,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以如此自相矛盾的方式,把自己送进监狱。

综上所述,原告的种种行为与其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针对最后一个焦点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被告单方于3月20日写下《保证书》,单方保证20底将儿女交给原告抚养,分给原告人民币一千万元及XXXXXXX房产,以后个人一切往来事无关。

但是,原告一直不认同被告单方写下的《保证书》。

于是,原被告双方于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5)用以替代《保证书》,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领取离婚证,也没有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双方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有可能被误读为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都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首先,就第一种情况,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于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且实际履行了,所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其次,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该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该《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我认为要从四方面去理解:

第一方面,从立法背景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即上述的判决离婚,而是希望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往往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较大的让步,以换取对方的同意。

然而,对方签署这种离婚协议后,又不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而是借此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法院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显然对作出让步的一方不公平。

基于这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才出台。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讲,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显然不可能直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

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要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所以该《离婚协议书》显然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

第二方面,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开头写明“甲乙双方已结合十几年”,用“结合”这一词语,表明双方并没认同十几年关系是夫妻关系。

其次,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显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同双方自愿离婚是并列关系,即涉及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这清楚说明双方均认同离婚协议签字后生效,而不是要以解除双方关系为条件的。

第三方面,原被告双方已经全方位实际履行完毕《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已经实际处理完毕。

双方已经以他们的实际行为表明,《离婚协议书》并非附条件的。

即使是附条件的,双方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取消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生效条件。

现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

甚至,被告已公开当着子女与熟人面与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

全方位履行完毕的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与被告生有三个子女,但原告刻意隐瞒第三个孩子事实,并且原告从未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母亲基本义务,甚至拿子女出气,虐待孩子;子女已自愿跟随被告,从小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原被告双方共生有三个子女:王小明(大儿子)、王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

但是,原告却对法院隐瞒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

并且,原告从未对三个子女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义务。

甚至,原告对三个子女非常冷漠,拿子女出气,虐待第三个孩子,未尽到做母亲应尽的基本责任与道德。

三个子女从未体会到母爱,自小自愿跟随父亲生活。

被告一直竭尽全力在对外负担巨额债务下依然给予子女最大的父爱,独立支撑着整个家庭。

鉴于此,被告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子女全部生活费。

此外,被告为给子女更好的成长环境,一直至今承担着子女的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2)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并且,原告已当着子女及熟人面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财产问题处理:被告名下(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的所有财产归属被告拥有,属被告负责的债权债务(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由被告负责承担,以后与原告无关;属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属原告拥有,属原告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承担,以后与被告无关。

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立即积极履行该协议:

被告已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两套房子(XXXXXXC座29G和A座29G复式)和两辆进口车子(粤AXXXXX和粤AXXXXXX)交给原告全权处理。

同时,登记被告名下的、已负债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XXXXX大厦1301-1307房、XXX县XXX镇成XXXX路X号一幢楼的所有权归属被告所有。

至今,被告只能返回XXX老家居住。

原告已当着子女及所有邻居熟人的面,公开与其男朋友X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已把XXXXXC座29G卖掉,已把进口车粤AXXXX奔驰车过户到原告同居男朋友XXX名下,进口车粤AXXX凌志越野车过户到其妹妹李丹霞或其妹夫名下。

鉴于此,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

但是,原告却刻意隐瞒其已从被告分得巨额财产事实,隐瞒其已公开与他人同居事实。

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公司股权与房产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3)原告所欠李春霞19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原告偿还,与被告无关;并且,这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被告将进一步调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XXX县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李婧于12月18日向其妹妹李春霞写下借款190万元的《欠条》,并且李春霞与李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婧在2007年9月4日向李春霞还清借款190万元及利息。

然而,原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中,原告无工作,且不经营生意,对内、对外一切经济开支费用及原告个人生活费用全部由被告直接供给,这些供给一直到2007年5月5日(《离婚协议书》签署之日止)期间从不间断过。

被告在广州的房产及汽车均在年前由被告本人借款购买,房屋(包括XXXXXX29G号房)银行月供贷款是均由被告还款,三个子女的读书费用及生活费用均全部由被告负担。

对此,被告及其三个子女从不知道原告有190万元借款事实,更不知道原告借款190万元的实质用途。

因此,经核查,原告向其妹妹所谓的借款190万元从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并且原告与出借人李春霞系姐妹关系,对于该190万元借款涉嫌虚假诉讼,被告将进一步调查清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完毕,表明原告自2007年至今,对《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满意的,现因自己将当初分得的巨额财产挥霍后,想再从被告身上分得财产,才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反悔”。

况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至今已达4年之久,现在才提出反悔,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关系,判决已经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及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1

答辩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县***西路居民

离婚律师:

被答辩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县***西路居民

离婚律师: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向我提出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二、针对***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自己意见和要求的答辩陈述

(自己填写)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万元。(如果没有此项要求可以删除)

2、***结婚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 的时间,其月平均工资元,总计应有***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在工商银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 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 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 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2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x4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6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7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7年x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x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7年小孩出生后到******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x、x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x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x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x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x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3

答辩人: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中路*号市政府宿舍*-*-*号。-*****。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1年 月 日

经典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4

离婚答辩状(范本)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3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平米,市场价值***万元,房屋归***所有,由***×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27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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