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锦集三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来源:申诉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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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appeal),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锦集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第二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的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条与2x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第三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申请人之子***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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