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排名]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

更新时间:2021-06-18 来源: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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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始施工了,那么关于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你了解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仅供参考。

  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 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室外工程、基础土石方大开挖工程、户内门、内墙面涂料工程、卫生洁具、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绿化工程、弱电工程(承包方负责按设计图纸预埋管道)以及属供水供电公司施工部分等】。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最后以政府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

  6.1、土建部分****

  6.2、不在本次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XX 年 ** 月 日(具体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XX 年 ***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总***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精装修单位(单体)工程的工期另行协商确定。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具体调整方法见专用条款)。

  房地产企业施工合同十大法律风险【2】

  一、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变更

  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一般应予以明确。

  如何进行明确就存在一定问题。

  如果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往往无法穷尽,依然会存在风险。

  所以,实践中业主选择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更为合适,双方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势必会减少争议出现。

  另外,即便是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

  工程量变更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

  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所以,在专用条款中,业主应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即约定某些决定的作出或批准必须由业主确认,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一般都要由业主确认,方能更好的保护业主权利。

  二、签证与索赔

  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

  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

  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

  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

  所以,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

  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

  三、工程转包、分包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

  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期

  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

  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时间和期限。

  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

  实践中,有关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立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

  2、工期的起算;

  3、有关进度工期与合同总工期的关系;

  4、如进度工期违约与总工期均违约,其违约金如何计算,是否分别计算,分别计算与重复计算的关系;

  5、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

  6、进度工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等。

  而以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双方认识一致或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确定。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当然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已完成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

  因此,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极参与,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

  六、工程价款以及结算

  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之一,是承发包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不具有操作性。

  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

  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

  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

  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

  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

  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

  6、进度款与进度工期矛盾问题;

  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

  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

  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

  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

  七、默认条款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默认条款的重视,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与专用条款结合运用以保护业主权益。

  1、工程是口头指令的确认:对于工程师必要时发出的口头指令,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意: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工期相应顺延的同意: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自行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停工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5、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承认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8、承认试车记录: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9、视为工程师认可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视为同意款项调整原因、金额: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1、计量结果有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12、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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